湖南开放大学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开放大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切实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开放大学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核),包括课程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学位英语考试、单科课程考试等。考试形式涵盖纸质考试、网络考试(含计算机考试、手机考试、平板电脑考试等)以及口试(参照纸质考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参加湖南开放大学组织考试的各类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承担主考、监考、巡考、答卷评阅、考务组织、技术支持等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考生须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到达指定考场,主动配合监考教师完成证件核查及人脸识别身份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入场;未携带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人脸识别身份核验未通过,但经主考审核确认为考生本人的,可允许入场参加考试。考生入场后须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考桌左上角,以备监考教师随时核验。
第五条 考生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等)以及具有查询、存储、翻译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第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必需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入场。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必需的文具和该考试科目明确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外,亦不得携带其他物品。所有已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物品,须按监考教师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放置于考位附近)。
第七条 纸质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当众检查、展示并启封试卷袋,确认试卷及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无误后,方可分发。考生领到试卷和答卷后,应立即检查其是否齐全、完整;如发现缺页、漏印、错印等情况,须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网络考试开始前,考生应登录考试系统,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并核对系统显示的身份信息;如遇无法登录、登录信息与本人不符、考试开始后系统未自动跳转至答题页面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
第八条 纸质考试答题前,考生须在试卷和答卷的指定区域清晰、准确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及座位号等信息。严禁在指定区域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或做任何其他标记。
第九条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方可动笔答题或操作考试系统。
第十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入场。网络考试以考生登录考试系统的时间为准,超时登录视为迟到,将无法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除外)。考生交卷后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且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第十一条 考生答题时,须使用同一颜色(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图等特殊科目,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对试题、试卷或考试机有疑问时,应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不得询问其他考生,亦不得询问试题题意。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生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擅自借用他人文具,严禁旁窥、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打手势或做暗号,严禁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本人答卷,严禁夹带、换卷、替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如身体不适需上厕所等),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出入。
第十五条 纸质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在原位等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答卷并清点无误后,按指令有序离场。网络考试结束时,系统将自动关闭答题页面并提交试卷,考生不得继续操作考试机,并应立即离场。严禁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任何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同一考试时段须参加多门科目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留考。留考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在正考结束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转入指定考场继续参加留考科目考试。留考时间依据相应科目确定。留考期间,考生须全程隔离,不得与其他考生或非工作人员接触,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不得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采取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是指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一切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分为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五类。
第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将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考试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留考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查询、存储、翻译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五)故意销毁、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七)网络考试期间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存储设备;
(八)网络考试中通过在线搜索、翻译、插件、外挂等非授权工具辅助答题;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免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答卷或者形成性考核作业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事后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参与购买、贩卖、传播试题或答案;
(二)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五)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替考”: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三)使用照片、视频、插件以及其他违规手段通过人脸识别身份核验;
(四)网络考试中,由他人冒名登录考试系统代为答题;
(五)答卷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不同答卷笔迹相同,或者同一答卷出现多种笔迹;
(六)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或者不同作业笔迹相同、同一作业多种笔迹;
(七)未实际参加考试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
(八)其他应认定为替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考前窃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将计算机考试试题拷贝带出考场;
(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答卷评阅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未经允许在考场内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
(七)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该考生当学期违纪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作弊”的,取消该考生当学期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自处理决定生效的次学期起,取消其在一学年内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取消该考生当学期报考所有各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自处理决定生效的次学期起,对其作如下处理:
(一)停考一学年;
(二)取消其在二学年内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该考生当学期报考所有各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自处理决定生效的次学期起,对其作如下处理:
(一)停考一学年;
(二)取消其在三学年内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累计两次被认定为替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的,立即终止该考生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学期报考所有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并永久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考生因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以及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均为无效。湖南开放大学有权收回已颁发的证书,并撤销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所列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替考、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取证、记录。对考生用于考试违规的材料、工具等物品,应予暂扣。
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当由两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在《违规记录表》(见附件)上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涉事考生违规记录的内容,并对暂扣物品出具暂扣凭证。
答卷评阅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由两名(含)以上评阅教师与一名评阅组长共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保存视频录像作为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考后核验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追加认定。
第三十二条 考点负责认定并汇总考生违规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逐级报送至所属分部(学院)。分部(学院)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并报总部审核。总部审核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分部(学院)应于收到总部审核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考生。
第三十三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最终处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分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分部(学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考生不接受分部(学院)复核结果,或者经分部(学院)审查认为需要由总部复核的,可由分部(学院)在处理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向总部提出复核申请。总部在收到分部(学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总部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总部每学期仅受理一次各分部(学院)的同类复核申请。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权利,分部(学院)和总部不再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湖南开放大学开展的其他特殊形式考试,以及各分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其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开放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