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良好的师德师风,是学生健康成长、教育公平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而师德失范行为,则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败坏教师形象、侵蚀社会对教育的信任。党和国家对此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轻则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重则给予开除处分、撤销教师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党员教师还将受到党纪严惩,确保师德底线不可触碰,部分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或解聘)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 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
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四、《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 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
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
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
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
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
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七、《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
第三条(“一票否决”及处理措施)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 16 号)
“四、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按照准
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
查处。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
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
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
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
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
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
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
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九、《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教监〔2014〕4 号,2014 年 7 月 8 日)
(“六条红线”)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
的费用。
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修订版)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