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制3年(包括3+2转段生学制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5年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8年。
第四条 凡完成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申请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3年,5年制的不少于5年。
第五条 凡在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入伍的学生以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10号)文件内容为准。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后,作退学处理,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标注相关退学信息。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四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告知学生该处理决定,无法联系的,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后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入伍、创业或身心健康状况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因创业,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新生因身心健康状况,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信息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最终处理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两周内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心理疾病可经设有专业精神医疗科室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批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健康状况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左右对其心理状况进行测试。学生须如实汇报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若不如实汇报或隐瞒而造成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治疗、产生意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等情况,责任由学生及家长自负。一旦发现学生隐瞒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即作劝退处理,并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学校制度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以课程教学大纲及学校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三年期间,公共选课须修满6学分(其中艺术类课程2学分)。
第十五条 入伍退役复学后,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军训、军事理论教育课程。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10号)文件,高职(专科)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即入伍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岗位实习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或其他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五章 学业预警
第十九条 学业预警目的
通过建立学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学生学习过程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有针对性地给予学生必要的教育和帮扶,及时警示干预、督促学生按照教学要求,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努力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促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预警等级及处理机制
学业预警作为一种预先警示、警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发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息。按照程度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以警示学生的学业状态,以上三个等级均通过成绩系统预警提示向学生发出预警。
参照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和行为习惯养成的实施方案》,学生经补考后,各学期课程成绩累计1门至2门不及格者,认定三级预警。学生经补考后,各学期课程成绩累计3门至5门不及格者,认定二级预警。针对经一学年补考、重考后仍挂科6门及以上的学生,认定一级预警。
第二十一条 预警程序
(一)预警信息统计
每学期期末考试后,成绩系统推送本学期不及格课程预警提示至学生,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功课和学业。
每学期补考完成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员导出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名单,汇总不及格名单和不及格课程门数(不含公共选修课),下发名单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核对并统计不及格学生名单。
(二)预警等级核定
教务处将初步预警名单下发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教务老师对学生学业信息进行审核,根据预警统计情况,核定预警等级。
(三)预警通知书下发
各二级学院向受一级预警学生下发《预警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息应用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做好对学生的交流与辅导工作。各班辅导员对于要辅导的学生应安排面谈并做好记录,以了解原因,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学业帮扶小组,安排老师或优秀学生(党员)干部辅导,共同制定提高学生学习成效的方案,请家长配合学院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学业。定期跟踪学习进展,调整学习计划。
对于有生理、心理障碍或其他问题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关心学生境况,提出辅助方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预警档案管理
预警信息按学期建档,以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形式建立,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期间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或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并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前学生所修公共基础课程都要合格,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在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学院和转出学院审批后呈报教务处,教务处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即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我校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某些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即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以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六周左右)者,应予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将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延长2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可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应降级,即转入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就读;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相近专业就读。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异动表,辅导员与家长核实确认后签字,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以及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应对退学申请承担完全责任和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退学后不予再复学);
另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以上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由提出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送交退学决定书于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园公网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办理学生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根据学生需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补办毕业手续:在经批准同意的延长学习时间的年限内修满学业者;学生已获得结业证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成绩合格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者;凡毕业设计、岗位实习不及格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重做毕业设计、岗位实习(毕业实践报告),成绩合格者。审核合格后补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后仍不及格或逾期者,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申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每年将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明的学生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案,学生可在学信网上查询。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于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5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