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课程考试与考查的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形成性考核)和期末考核。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百分比以课程标准的相关规定为准。学生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学习态度、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平时测验、技能测试等方面
第三条 课程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兼口试、课程作业或实操等多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经主讲教师与教研室共同确定,由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课程考核内容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考查应注重过程性和参与性考核。考查课程的考核形式可以多样化。
第五条 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校考公共课程的考试,其他考查、技能、实训等课程由各学院或开课部门组织考试。
第六条 学生的课程平时成绩在修业年限内有效。学生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平时成绩不计入补考成绩。通过补仍不及格的,可报名重考。
第七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分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的试题,不得出偏题、怪题,试题分量和难易度要适中。具体要求为: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考核时间内正常答完为宜,试题的难、中、易比例大抵为1∶6∶3。
第八条 考试需要命题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命题模块,公共课程和各学院组织考试的课程均按教务处制定的模块命题。考试前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组织印刷时要注意保密,作废的试卷要及时销毁。对已确定的试卷,内容要严格保密。教师在复习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成绩登载完成后,各学院及教学部门必须将试卷按要求统一装订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及考务工作者,应根据教学模式改革和教学管理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课程考核改革的研究,包括课程考核的方式、方法、内容、技术的改革,以推动教学、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监考人员规则
第十条 每个考场一般安排两名监考教师,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授课程班级的监考工作。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高度重视监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监考人员一律佩戴工作证件参加监考。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于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序号入座;对照检查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及考试用具,宣读考场纪律。
第十三条 在监考过程中,集中精力,不得接听手机,不得看书报等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作弊和违纪行为不认真查处或知情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清点好试卷并装入试卷专用袋,然后将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交相关考务部门验收。
第三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考场座位呈S形单列排坐。考场设立物品寄存处。
第十七条 考生应于考前15分钟入场,按参考要求入座。开考铃响后,才能开始作答。
第十八条 考生迟到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考生除按要求填写专业、班次、学号、姓名和答案外,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且不得在密封区内答题,答案写在密封区内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考生只准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及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暂无身份证的必须出示派出所开出的带相片并盖有骑缝章的身份证明,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接到试卷后先检查试卷,如有缺损,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涉及考试内容,考生不得随意询问监考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答卷完毕,应将答卷和试卷背面向上,放在课桌上,监考老师同意退场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一旦结束考试,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答题,然后依次离开考场,且不准带走试卷和答题纸。
第四章 舞弊违纪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的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的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室的;
(五)开考后,允许出场的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室的;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十)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十一)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取消该生该科目下一次补考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舞弊”:
(一)携带并使用通讯工具、摄影摄像设备、智能穿戴设备(含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书籍笔记资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其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供答案的;
(九)与考务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的各门课程的成绩,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舞弊”或“违纪”:
(一)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本人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
(一)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本人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室全体考生的考试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室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第三十条 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考生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务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 严重违纪或舞弊的,还应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补考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读过程中原则上不实行缓考。若因特殊原因(住院、公事外出、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不迟于考试前一周,提交缓考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三十四条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期初随补考进行,其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重考。
第三十五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都要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应报名重修重考。
第三十六条 补考一般在下学期的第4周左右进行,补考内容为上学期所教的该课程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校考公共课程的补考,其他课程的补考均由各学院或开课部门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期末考试无故缺考和考试舞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进行该课程重修重考。
第三十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须提供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方能安排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届学生的同一课程的学期补考时同时进行。
第四十条 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标记。
第六章 重修重考
第四十一条 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报名参加重考。在有效学籍年限内,重考次数不受限制。
第四十二条 重考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一)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律实行重考;
(二)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如有相近课程的,可提交课程成绩替代申请报告进行成绩替代,其成绩按正常成绩记。
第四十三条 在校生申请重修考试的课程,应为当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往届生申请重修考试的课程,随应届毕业生毕业考试统一安排。
第四十四条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标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